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运输过程中有滴漏撒落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废弃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驶、装卸计量系统未正常运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或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