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接收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或者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台账的,或者未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的,或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