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处理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乱泼乱倒油水混合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服务许可单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和联单制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畜禽养殖企业或者个人作为畜禽饲料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