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权,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