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设置隔油池等设施,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贮存;

(三)将餐厨废弃物投放于处理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

(四)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

(五)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乱泼乱倒油水混合物;

(六)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八)将餐厨废弃物在产生后24小时内交付取得服务许可的收集、运输单位;

(九)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畜禽养殖企业或者个人作为畜禽饲料。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