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依法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应当按照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