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依法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应当按照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