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毁损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属地旗、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