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和地域特殊性。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