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损毁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

(二)在禁火区内吸烟、烧烤,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明火祭奠;

(三)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域;

(四)占用、破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

(五)砍伐、损坏树木,放牧、捕猎鸟兽;

(六)破坏各类基础设施和文物古迹;

(七)乱扔、乱倒垃圾、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水;

(八)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

(九)引进任何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十)其他破坏大青山前坡生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