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优化种植结构,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配方施肥技术,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