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
(一)划定保护区域,提高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质量;
(二)对古建筑、历史遗迹等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采取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盗、防风沙、防风化等措施;
(三)采取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必要时可以对重点区域实施封禁;
(四)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采取保护复壮措施;
(五)设置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