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其规划设计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