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其规划设计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