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建设市政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林地以及草原使用、树木砍伐等行政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