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建设活动:

(一)建设住宅、别墅等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建设有损生态环境的工业项目;

(三)开矿、采砂、取土;

(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及场所;

(五)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处置设施;

(六)建设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