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大青山前坡的各类规划编制及修改,应当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应当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并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