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的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