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树木草原保护、动植物多样性保护、文物保护、生态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规划生态建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