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和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