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