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