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