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