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企业,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

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