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