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