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