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