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