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