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