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