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书抢救、

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领导,将文书保护和利用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文书征集、馆藏、研究、出版等的投入。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