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利用文书的权利和保护文书的义务。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