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锦屏文书(以下简称“文书”),是指黔东南自治州境内以锦屏为代表的清水江、都柳江和氵舞阳河流域的苗、侗等各族人民在明、清至民国时期形成,反映林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民间习俗、生态环保、区域经济、民俗文化、社会变化的历史记录。包括:山林、田地、房屋、宅基地权属纠纷诉讼、调解裁决文书,家庭收支登记簿册,乡村民俗文化记录,官府文件,村规民约,族谱等。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