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单位、组织和个人持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文书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文书档案,应当向馆藏机构提出查阅申请。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文书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