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机关、团体、学术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文书研究利用等相关活动。

鼓励院校、学术机构和其他组织、团体等与自治州、县(市)建立文书保护与利用合作关系,联合开展不同领域、学科、课题的研究。

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个人利用合法收藏的文书开办专题博物馆,宣传展示文书文化。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