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及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及时发布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重大环境事件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