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伊犁河谷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建立层级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