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制定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解决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根据伊犁河谷生态环境状况,提出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建议;

(四)制定责任考核办法,落实考核机制,督察本级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及地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和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督察情况和考核结果;

(五)对自治州行政区划内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初审;

(六)协调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伊犁河建管局等有关单位建立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联合防治防控协调机制;

(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