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水电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按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资金概算的20%向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交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州、(兵团四师)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实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