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水资源开发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在伊犁河干流及其支流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由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初审,并经州级正、副河长会签意见后方可申报。未经初审和会签意见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未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禁止在伊犁河干流及其支流新建引水发电项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