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砂、石、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按环评要求存放在指定场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恢复植被。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