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水资源开发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砂、石、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按环评要求存放在指定场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