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伊犁河谷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河谷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县(市)、单位及各水能开发企业之间的利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