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在伊犁河沿岸周边区域,除符合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保护设施、旅游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已有居民在原址上依法拆建外,不得采砂、取土、新建或者扩建建筑物。

伊犁河沿岸的周边区域范围由河段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