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开发管理,划定禁采区、休养区和准采区,规范采挖方式,严禁乱采乱挖。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