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外来物种引入评估和审批制度,防止有害物种进入。

引进外来物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请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外来物种引入或者释放。

对已经引入的外来有害物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控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