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外来物种引入评估和审批制度,防止有害物种进入。引进外来物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请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外来物种引入或者释放。对已经引入的外来有害物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控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