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湖等天然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在重要水域内新建电站、水利工程等项目应当按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预留鱼类洄游通道或者其他涉渔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