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河湖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质控制目标,加强区域水质保护,保证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