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河流水质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河湖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质控制目标,加强区域水质保护,保证水质达标。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