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小作坊、小餐饮店被吊销许可证,其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