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七项、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